(2013)吉中民一终字第884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上诉人陈红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红阳,吉林市汇龙家居有限责任公司,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行,吉林市美邦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吉中民一终字第88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陈红阳,住吉林市。委托代理人:陈焱,吉林保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玉洁,吉林保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吉林市汇龙家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市昌邑区东市场汇龙商贸广场B座四楼。法定代表人:姜富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宝林。委托代理人:胡俊山,吉林市吉建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反诉第三人):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行,住所地吉林市船营区德胜街松江79号。法定代表人:杨盛忠,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李洪山。委托代理人:吕宪民。原审第三人(反诉第三人):吉林市美邦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昌邑区解放东路世纪新村8号楼1单元4层3号。法定代表人:张茂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韩菁。上诉人陈红阳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2013)昌民一初字第1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陈红阳及其委托代理人陈焱、周玉洁,被上诉人吉林市汇龙家居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孙宝林、胡俊山,原审第三人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行的委托代理人李洪山、吕宪民,原审第三人吉林市美邦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韩菁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应发回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2013)昌民一初字第174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张 铁审判员 潘军宁审判员 孙 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邵馨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