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云法民初字第0373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02-08
案件名称
余中兰与张兆合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中兰,张兆合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云法民初字第03732号原告余中兰,女,1964年5月21日出生,汉族,务农。委托代理人钱凯,重庆市云阳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张兆合,男,1977年1月2日出生,汉族,务农。委托代理人陈磊,重庆市云阳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余中兰诉被告张兆合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余中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牟春香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黄 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