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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雁民初字第06434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袁兴国与西安照明电器工业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兴国,西安照明电器工业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雁民初字第06434号原告:袁兴国,住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西关正街。被告:西安照明电器工业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东郊田家湾。法定代表人:强尚荣,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冯玉琴,陕西洪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铁英,住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隆庆坊,系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袁兴国与被告西安照明电器工业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袁兴国于2013年11月18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袁兴国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相关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兴国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后由原告负担5元。审 判 长  孙文文代理审判员  郭 瑶代理审判员  张叡婕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沈蓓蓓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