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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绍诸商初字第3700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01-16

案件名称

边秀菊与陈勇、杨华平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边秀菊,陈勇,杨华平,孙国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诸商初字第3700号原告:边秀菊。被告:陈勇。被告:杨华平。被告:孙国利。本院在审理原告边秀菊与被告陈勇、杨华平、孙国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边秀菊以原、被告双方已经自行协商为由申请撤诉,符合国家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边秀菊撤回对被告陈勇、杨华平、孙国利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边秀菊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琴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