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清民三初字第100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11-26
案件名称
张保栋诉王东朝、王玉文、孔秀连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保栋,王东朝,王玉文,孔秀连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清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清民三初字第100号原告张保栋,男,1953年5月2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河北省清河县。被告王东朝,男,汉族,住河北省清河县。被告王玉文,男,汉族,住河北省清河县。被告孔秀连,女,汉族,住河北省清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保栋诉被告王东朝、王玉文、孔秀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保栋于2013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保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闫恒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倪晓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