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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福法民一初字第251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阮学三与深圳市飞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阮学三,深圳市飞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福法民一初字第2511号原告阮学三,男,汉族,1976年2月25日出生。被告深圳市飞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金才。本院在审理原告阮学三诉被告深圳市飞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阮学三于2013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深圳市飞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阮学三申请撤回对上列被告深圳市飞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属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阮学三撤回对被告深圳市飞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已由原告预交),因普通程序撤诉,本院收取25元,由原告阮学三负担。审 判 长 刘    威人民陪审员 陈  艳  芬人民陪审员 梁    琴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吴泽娜(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