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佛中法民一终字第269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05-12
案件名称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与刘土翠、朱光明、卢泳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刘土翠,朱光明,卢泳仪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佛中法民一终字第269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负责人唐继国。委托代理人何再文,系该公司职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土翠,女,汉族,1963年4月5日出生,住湖南省新田县。委托代理人李来斌,广东盈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顾玉欣,广东盈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朱光明,男,汉族,1981年3月20日出生,住广东省英德市石灰铺镇。原审被告卢泳仪,女,汉族,1983年12月12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土翠及原审被告朱光明、卢泳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13)佛顺法陈民初字第2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于2013年1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系对其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774.56元(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已预交),因撤诉结案减半收取1387.28元,由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翟林彬代理审判员 何美健代理审判员 唐铭焕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袁丽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