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胶执字第1796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08-06
案件名称
魏凯与宋立国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凯,宋立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胶执字第1796号申请执行人魏凯,男,汉族,住山东省胶州市。被执行人宋立国,男,汉族,住山东省胶州市。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纠纷一案,胶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胶民初字第460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经全部履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同意该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2)胶商初字第4600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汤龙江审判员 秦 涛审判员 郑晓鹏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延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