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红民一保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21-03-19
案件名称
刘金金、孔书军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金金;孔书军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红民一保字第17号申请人:刘金金,女,汉族,1984年2月14日出生,住新乡市。被申请人:孔书军,男,汉族,1962年8月15日出生,住新乡市。申请人刘金金因不当得利纠纷,于2013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孔书军存款28000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刘金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孔书军银行存款28000元。申请人刘金金应当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措施。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杨新辉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习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