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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武商初字第85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04-10

案件名称

廖玉林与吴汉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玉林,吴汉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武商初字第851号原告:廖玉林。被告:吴汉平。本院在审理原告廖玉林与被告吴汉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也未向本院提出缓交诉讼费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陈 慧人民陪审员  钟朝辉人民陪审员  朱维安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邹小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