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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穗越法民一初字第3676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06-18

案件名称

范淑红与广州市演出电影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淑红,广州市演出电影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穗越法民一初字第3676号原告范淑红,女,1942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麦静怡,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劲瑜,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广州市演出电影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邓翅翔。委托代理人陆宇星、李小宁,广东胜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范淑红诉被告广州市演出电影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范淑红诉称,原告是广州市演出公司退休职工,退休前为事业编制普工级职工。广州市演出公司后转制为广州市演出电影有限公司,即本案被告。根据广州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市直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津补贴管理的意见﹥的通知》[穗人发(2007)175号文]和《关于印发﹤市直事业单位贯彻执行175号文问答(一)﹥的通知》[穗人发(2008)85号文]的规定,被告每月应向原告发放生活津贴1330元,但被告2010年10月前一直只向原告发放生活津贴547.96元。经原告等退休人员争取后,被告于2010年10月25日通知,以“预付补发款”的形式自2010年10月起每月向原告多发放生活津贴250元,即自2010年10月起,每月共向原告发放生活津贴797.96元。但被告仍未达到上述规定的标准,无故向原告少发生活津贴共计48088.92元。另,根据《关于离退休费、养老金发放问题的解答》及《关于在岗人员发放临时补贴的通知》规定,被告应自2008年2月起,每月向原告发放临时补贴300元,但被告拒不发放,被告的上述行为严重侵害原告合法财产权,故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按穗人发(2007)175号文及穗人发(2008)85号文的规定,向原告支付2007年9月起至被告实际支付之月止少发的生活津贴(计至2013年9月为48088.92元)及利息;2、判令被告向原告补发2008年2月起至被告实际支付之月止的临时补贴(按每月300元计付)及利息;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本院认为,原告是事业编制退休职工,其与被告的争议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的劳动争议范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处理;第三条又规定,本规定所称人事争议是指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退休后的生活津贴及临时补贴,不符合上述规定的人事争议范围,故本案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争议案件的受理范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范淑红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罗颖捷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徐碧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