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泸仲保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07-01
案件名称
喻恩庆与刘洪、肖翔、泸州国泰汽贸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喻恩庆,刘洪,肖翔,泸州国泰汽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泸仲保字第3号申请人喻恩庆,男,汉族,1963年6月3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被申请人刘洪,男,1973年3月27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被申请人肖翔,男,1982年7月22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被申请人泸州国泰汽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文敏,总经理。泸州仲裁委员会在审理申请人喻恩庆与被申请人刘洪、肖翔、泸州国泰汽贸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人喻恩庆申请冻结被申请人刘洪、肖翔、泸州国泰汽贸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1000万元的财产,并已提供相应担保。泸州仲裁委员会于2013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交(2013)泸仲函第136号《提交财产保全申请函》。本院认为,申请人喻恩庆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刘洪、肖翔、泸州国泰汽贸有限公司人民币1000万元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雷 刚审判员 余 琦审判员 马金川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微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