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房民初字第11967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与宋桂华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宋桂华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房民初字第11967号原告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白桥大街22号。法定代表人李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郑箭,男,1958年12月31日出生。被告宋桂华,男,1950年12月9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诉被告宋桂华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于2013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安 乐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阎素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