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菏牡执字第748-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11-18
案件名称
菏泽市牡丹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执行案裁定书(21)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菏泽市牡丹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窦锁忠,张锁云,吴哲,毕国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菏牡执字第748-1号申请执行人菏泽市牡丹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崔玉光,理事长。被执行人窦锁忠。被执行人张锁云。被执行人吴哲。被执行人毕国辉。本院依据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菏牡商初字第665号民事判决书,立案后向被执行人窦锁忠、张锁云、吴哲、毕国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窦锁忠、张锁云、吴哲、毕国辉至今仍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吴哲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东城支行帐号:23×××75(卡号:62×××25)银行存款100000元的冻结。二、扣划被执行人吴哲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东城支行帐号:23×××75(卡号:62×××25)银行存款23600元至牡丹区人民法院账户内。三、冻结被执行人吴哲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东城支行帐号:23×××75(卡号:62×××25)工资每月2000元,冻结期限为6个月。本院开户行:菏泽市牡丹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西城信用社;本院账户名称:菏泽市牡丹区会计管理中心驻法院工作站;本院账号:(91×××52)。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蔚审判员 闫效东审判员 李 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欧位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