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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张乐民初字第0494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03-19

案件名称

徐某某与陆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陆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宋体黑体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张乐民初字第0494号原告徐某某,女,1963年6月10日生,汉族。被告陆某某,男,1965年8月16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某与被告陆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徐某某负担。审判员  曹建忠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周 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