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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合法执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02-27

案件名称

李彦平、何世军、何玉祥与杨占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彦平,何世军,何玉祥,杨占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合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合法执字第15号申请执行人李彦平申请执行人何世军申请执行人何玉祥法定代理人何世军被执行人杨占秀本院在执行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庆中民终字第465号李彦平、何世军、何玉祥与杨占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杨占秀自动履行了人民法院裁判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庆中民终字第46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罗耀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鹏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