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周执字220-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彭俊忠与石宝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俊忠,石宝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周执字220-1号申请执行人:彭俊忠,济南市市中区。被执行人:石宝玉,淄博市周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彭俊忠与被执行人石宝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石宝玉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彭俊忠申请执行标的2015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执行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周民初字第165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陈方力执行员 张晓军执行员 曹明远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立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