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奉执民字第2809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宁波市海曙彩虹丝印材料有限公司与奉化市光辉服装印花厂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奉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全文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甬奉执民字第2809号 原告宁波市海曙彩虹丝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奉化市光辉服装印花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2月5日作出的(2013)甬奉江商初字第40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宁波市海曙彩虹丝印材料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奉化市光辉服装印花厂所有的机器设备已被我院另案查封,现已进入评估拍卖程序,待依法处置上述机器设备后本案可参与分配。现被执行人奉化市光辉服装印花厂法定代表人戴亚银去向不明,登记在其名下位于奉化市锦屏街道长汀弥勒二苑16幢101室的房屋已被我院另案查封,待上述房屋另案依法处置后可参与分配。申请执行人宁波市海曙彩虹丝印材料有限公司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奉化市光辉服装印花厂法定代表人戴亚银下落或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被执行人奉化市光辉服装印花厂应向申请执行人宁波市海曙彩虹丝印材料有限公司归还借款35045元,承担案件受理费709元,保全费379元,申请执行费442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3)甬奉执民字第2809号案终结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下落或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阳昉 审 判 员 蒋伟琦 代理审判员 周 贞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 代书 记员 童旭旻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