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定法执字第0028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03-28
案件名称
李某与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定法执字第00282号申请执行人李某。被执行人高某。院在执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3)定民初字第0125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由被执行人高某给付申请执行人李某借款16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7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且被执行人被我院司法拘留15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3)定民初字第0125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立军审判员 孙海宏审判员 白小林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董建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