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离执字第67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7-12-24
案件名称
高宏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吕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宏梅,常俊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柳林滨河西路营销服务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2012)离执字第67号申请执行人高宏梅,无业。申请执行人常俊杰。法定代理人高宏梅,无业,系常俊杰的奶奶。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柳林滨河西路营销服务部。法定代表人陈瑞峰,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高宏梅、常俊杰与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柳林滨河西路营销服务部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离民初字第59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2年1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赔偿款共计209696.98元(含诉讼费2860元),现该款已全部履行,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离民初字第59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海斌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维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