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利川民初字第02427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01-21
案件名称
宋某与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利川民初字第02427号原告宋某,女,生于1992年4月9日,土家族,湖北省利川市人,农民。委托代理人陈沭升,利川市东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授权代理。被告唐某,男,生于1987年3月5日,土家族,湖北省利川市人,农民。委托代理人陈胜芝,男,生于1963年2月20日,土家族,湖北省利川市人,农民。系被告唐某的伯父。一般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诉被告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00元,依法减半收取100.00元,由原告宋某承担。审判员 李英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黄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