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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利川民初字第02427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01-21

案件名称

宋某与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利川民初字第02427号原告宋某,女,生于1992年4月9日,土家族,湖北省利川市人,农民。委托代理人陈沭升,利川市东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授权代理。被告唐某,男,生于1987年3月5日,土家族,湖北省利川市人,农民。委托代理人陈胜芝,男,生于1963年2月20日,土家族,湖北省利川市人,农民。系被告唐某的伯父。一般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诉被告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00元,依法减半收取100.00元,由原告宋某承担。审判员  李英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黄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