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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谯民一初字第0283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刘某与纪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谯民一初字第02833号原告:刘某,女,汉族,1967年3月13日出生,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丰水源居委会田小庙西队7号1户,身份证号341281196703130326.被告:纪某,男,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纪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3年11月18日,以原被告双方已在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纪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 判 长 ��许叶代理审判员 X X X人民陪审员 李 运 昌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苏 勇 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