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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润商初字第0469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常州瑞尔机械有限公司与姚银海、镇江鸿达合金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州瑞尔机械有限公司,姚银海,镇江鸿达合金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润商初字第0469号原告常州瑞尔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雪堰镇绣衣村。法定代表人蒋卓良,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曙明。被告姚银海。委托代理人王殿俊。被告镇江鸿达合金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七里甸五州山新朱家湾。法定代表人李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殿俊。本院受理原告常州瑞尔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姚银海、镇江鸿达合金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州瑞尔机械撤回对被告姚银海、镇江鸿达合金制造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64元,减半收取为432元,由原告常州瑞尔机械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XX二0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