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乳执字第1730-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6-01-25
案件名称
孔庆佳与王彬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乳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孔庆佳,王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乳执字第1730-1号申请执行人孔庆佳,农民。被执行人王彬,农民。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08)乳银商初字第45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王彬未自动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彬王银行存款人民币12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高胜万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光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