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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乳执字第1730-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6-01-25

案件名称

孔庆佳与王彬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乳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孔庆佳,王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乳执字第1730-1号申请执行人孔庆佳,农民。被执行人王彬,农民。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08)乳银商初字第45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王彬未自动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彬王银行存款人民币12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高胜万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光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