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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川民初字第521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苑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苑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川民初字第5212号原告李某某,女,汉族,1985年8月12日生。被告苑某某,男,汉族,1986年10月8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苑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以被告苑某某在外地,诉讼不便,准备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其理由正当,且无规避法律行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闫 海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马慧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