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沂南民初字第340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11-25
案件名称
王泽峰与李召锋欠款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泽峰,李召锋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沂南民初字第3402号原告:王泽峰,男,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沂南县。委托代理人:从兰芬,女,汉族,居民,系原告雇员(代理为权限一般代理)。被告:李召锋(曾用名李兆峰),男,汉族,农民,住沂南县。原告王泽峰与被告李召锋欠款纠纷一案,于2013年10月10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张玉栋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从兰芬、被告李召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泽峰诉称:被告欠我兽药款27208.80元,有被告书写的欠条三张为证。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付,请求被告支付该欠款及利息,负担本案诉讼费。被告李召锋辩称:被告拖欠原告兽药款27208.80元属实。本案开庭审理前,原、被告曾达成协议:被告欠原告兽药款27208.80元,由被告支付15000元后了结本案,因被告暂时无钱支付而未履行协议,现在被告要求按欠款15000元分期支付原告。经审理查明:2009年6月28日、10月4日、10月10日,被告三次购买原告的兽药,药款合计40208.80元,均有被告书写的欠条为证。后经原告催要,被告付款13000元,其余欠款27208.80元,被告至今未付。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的欠款利息,双方没有相关的约定。上述事实,主要依据本院庭审调查材料、原告向法庭提供的有被告书写的欠条等所认定,其相关材料均已记录在卷。本院认为: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欠款27208.80元,有被告书写的欠条等为证,本院予以支持。现被告要求按15000元分期支付原告欠款,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欠款利息,因双方无相关利息的约定,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召锋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原告王泽峰兽药欠款27208.80元;二、驳回原告王泽峰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李召锋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张玉栋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孙庆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