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丹商初字第108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6-02-19
案件名称
丹阳市天工包装有限公司与浦河精艺工贸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丹阳市天工包装有限公司,浦河精艺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丹商初字第1082号原告丹阳市天工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丹阳市后巷镇徐巷村。法定代表人徐荣先,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浦河精艺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浦河镇委会院内。本院在审理原告丹阳市天工包装有限公司与被告浦河精艺工贸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丹阳市天工包装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并无规避法律之处,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丹阳市天工包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1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飞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田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