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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岳中民一终字第498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02-28

案件名称

余进与郭维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余进,郭维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岳中民一终字第49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余进,男,1976年3月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余福恩,男,1948年6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系余进之父。委托代理人刘亚松,湖南省岳阳市三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原审被告)郭维,男,1978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皮再新,湖南万和联合律师事务所岳阳分所律师。上诉人余进、郭维因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2011)楼民三初字第4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余进及其委托代理人刘亚松、上诉人郭维的委托代理人皮再新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销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2011)楼民三初字第439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重审。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4710元,由原审法院重审时按当事人的责任决定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272元、2284元分别退回上诉人余进、郭维。审判长  闾开海审判员  周华良审判员  王德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江 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