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镇刑初字第119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王某某滥用职权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
案由
滥用职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镇刑初字第119号公诉机关镇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某,2013年7月27日因涉嫌滥用职权罪被镇原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辩护人惠志君,镇原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镇原县人民检察院于2013年10月22日以镇检刑诉(2013)1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滥用职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查明,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并且不是必须追诉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止审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米忠峰审判员 刘永正审判员 郝红梅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赵 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