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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横法执字第00226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李某某、李某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李某某,李某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横法执字第00226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被执行人李某某。被执行人李某甲。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某、李某甲(2013)横民初字第01809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由被执行人李某某向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偿还借款8万元及利息,月利率为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利息从2011年6月24日起至债务履行完毕之日止,已付利息48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1800元,公告费580元,被执行人李某甲承担连带偿还责任。2013年9月9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以上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申请执行费1100元。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李某甲为横山县物价局干部,在长安银行横山支行有工资津贴收入,本院于2013年11月11日作出裁定,扣留了被执行人李某甲的全部工资津贴收入,待扣足后再提取兑现给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横山县人民法院(2013)横民初字第0180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春审判员 谢加富审判员 侯 斌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荫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