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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贵民一初字第0285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12-03

案件名称

汪年与李月坤民事诉讼保全案件裁定书

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年,李月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贵民一初字第02852号原告:汪年,男,1970年12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被告:李月坤,男,1972年1月,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汪年诉被告李月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查封被告李月坤的银行存款54万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李月坤在安徽均益金属科技有限公司的押金54万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笑枫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胡 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