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渝高法民申字第01005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02-14
案件名称
向长明,谭嗣芳与程光英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向长明,谭嗣芳,程光英,向红,王杰夫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渝高法民申字第0100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向长明。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谭嗣芳。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程光英。一审被告、二审原审被告:向红。一审被告、二审原审被告:王杰夫。再审申请人向长明、谭嗣芳因与被申请人程光英及一审被告、二审原审被告向红、王杰夫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2)渝二中法民终字第012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向长明、谭嗣芳申请再审称:1、二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房屋买卖合同欠缺主体,又系冒充他人签字,属于虚假合同,应归于无效。被申请人并没有签订正式的房屋合同,只是在去房管局办手续时被告知无产权人本人签字不能办理之后,他们才签订了一个补充协议,该协议正文首部甲方(卖方)一栏空缺,欠缺主体,既不符合合同的实质要件,也不符合合同的形式要件。申请人在原审中多次提到这个事情,但原审法院既没有听取,也没有在判决书中反映出来,属于认定事实错误。同时,该补充协议的落款处甲方“向长明”三字系王杰夫冒充申请人向长明签的字,这就更是使得该补充协议(也就是房屋买卖协议)因虚假而无效。冒充他人签字的合同是不可能有效的。2、本案属于无权处分,在权利人拒绝追认时也属无效。根据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由该条可以得知,无权处分在未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未取得处分权时合同是无效的。本案因权利人也即申请人拒绝追认,故该合同应归于无效。3、二审法院适用法律不当,申请人不是购房合同的当事人,该协议只能认定无效。二审法院之所以判决合同有效,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买卖合同的司法解释第3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由此认为本案的关于买卖房屋的补充协议是有效的,但是申请人认为这是适用法律不当。这里的“当事人”应是缔约时的当事人,也就是本案的被申请人程光英与向红、王杰夫,而不是申请人向长明。向长明不是缔约时的当事人。虽然补充协议的落款有向长明的名字,但是王杰夫冒充的,冒充他人签字的行为是对他人的侵权,向长明是被侵权人,当然不是该合同的当事人。所以对于向长明而言,是不能适用该条规定的。因此。申请人认为,本案的无权处分合同并不适用该条的规定,二审法院适用该条规定属于适用法律不当。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就是对被申请人程光英与一审被告、二审原审被告向红、王杰夫于2008年1月16日签订的《关于房屋买卖合同的补充协议》合同效力的认定问题。向红系申请人向长明、谭嗣芳之女,王杰夫系申请人向长明、谭嗣芳之女婿,向红与王杰夫系夫妻关系。签订协议时,向红、王杰夫未取得所涉房屋的处分权和所有权,也未取得所涉房屋所有权人向长明、谭嗣芳的委托授权,事后向长明、谭嗣芳也拒绝追认该协议的效力。因此,向红、王杰夫与程光英签订房屋买卖协议的行为,就属于无权处分和事后也未取得所有权的行为。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的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所有权的,该合同有效。那么,对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的财产,权利人不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未取得所有权的,合同的效力是否必然无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从该条司法解释可以看出,对于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的财产,权利人不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未取得所有权的,合同仍然要认定为有效。申请人所述其不构成合同的当事人,按照合同相对性原则,申请人就无权提起合同无效的诉讼请求。其所受到的侵权只能向侵权人即无权处分人向红、王杰夫主张权利。因此,二审判决认定本案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综上,申请人向长明、谭嗣芳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审 判 长 干建强代理审判员 敖宇波代理审判员 俞开先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屠益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