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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铜商初字第090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02-08

案件名称

铜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彭信用社与梁志雪等5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铜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彭信用社,梁志雪,孙乐芝,李少云,罗银峰,孙家民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铜商初字第0903号原告铜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彭信用社,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大彭镇政府驻地。诉讼代表人李继民,该社社长。委托代理人许大伟,徐州市云龙区天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梁志雪。被告孙乐芝。被告李少云。被告罗银峰。被告孙家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铜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彭信用社诉被告梁志雪、孙乐芝、李少云、罗银峰、孙家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铜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彭信用社于2013年11月18日以被告已履行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铜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彭信用社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铜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彭信用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程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闫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