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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绍越商初字第268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04-28

案件名称

余姚市瑞莱电子有限公司与浙江耀锋动力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姚市瑞莱电子有限公司,浙江耀锋动力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越商初字第2682号原告余姚市瑞莱电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柴二保。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周慧琦。被告浙江耀锋动力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爱仙。本院在审理原告余姚市瑞莱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耀锋动力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余姚市瑞莱电子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姚市瑞莱电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2001.5元,由原告余姚市瑞莱电子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田 晖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培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