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茂高法立保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8-03-16
案件名称
钟进雄、陆川县凯旋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钟进雄,陆川县凯旋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吴海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高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茂高法立保字第17号申请人:钟进雄,男,1966年04月05日出生,汉族,高州市人,住高州市。被申请人:陆川县凯旋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是桂K×××××号中型自卸货车的车主。地址:广西玉林市陆川县城陆兴中路366号。被申请人:吴海,男,1985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省玉林市陆川县,是桂K×××××号中型自卸货车的司机。申请人钟进雄与被申请人陆川县凯旋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吴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3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本院对被申请人陆川县凯旋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名下的中型自卸货车一辆(车牌号:桂K×××××)进行查封保全,申请人钟进雄同意将其名下存于高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石板信用社的定期存款50000元(账号:80×××07)为上述申请提供担保。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为防止查封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应对申请人钟进雄提供作为担保的存于高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石板信用社的定期存款50000元(账号:80×××07)一并予以冻结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及《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陆川县凯旋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名下的中型自卸货车一辆(车牌号:桂K×××××)进行查封保全。在查封期间,不得毁损、赠与、转让、出租等,待后处理。二、对申请人钟进雄提供作为担保的存于高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石板信用社的定期存款50000元(账号:80×××07)进行冻结,待后处理。车辆的查封期限为一年,存款的冻结期限为六个月。申请人应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措施。诉前保全费320元,由申请人钟进雄预交。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巫志杰审判员 赖培明审判员 李玉宇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罗雪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