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东民初字第1331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秦×和朱×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朱×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东民初字第13312号原告秦×,女,1973年6月2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张明英,北京市大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男,1959年12月23日出生。原告秦×与被告朱×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刘静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原告秦×代理人与被告朱×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我和被告于2000年10月27日登记结婚,2001年11月10日生一男孩朱x,我和被告婚后一直没有建立起夫妻感情。2005年原告因为工作出国后,双方分居至今。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故我诉至法院要求离婚。诉讼费由我负担。被告辩称,原告所述结婚、生子情况属实。我不同意离婚。我和原告夫妻关系挺好的。2005年为了改善我们的生活情况,我借款帮助原告出国。儿子一直跟我生活。原告曾为了取得绿卡,要求我和她假离婚,但是我没有同意。原告出国后经常往家里打电话,我和儿子按了免提之后和她一起聊天,另外我们也经常在网上视频,她聊她在国外的情况,我们说说国内的情况。因为我离过婚,我特别珍惜这次婚姻,原告比我小,我总是让着她,我们没有争吵,夫妻感情没有破裂,我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2000年10月27日登记结婚,2001年11月10日双方生一男孩朱x。2005年原告为改善生活出国工作,至今仍在国外。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结婚登记申请书在案佐证。本院确认。本院认为,夫妻双方应该互相尊重、互相照顾,彼此珍惜。本案中,原告为了改善家里的生活条件出国工作,被告在家中抚养孩子,虽然双方分居多年,但这是由于客观原因造成的。双方都是为了家庭在付出,原、被告之间更应该多体谅对方,关心对方,平时加强沟通,增强联系,通过自觉克制和相互体贴妥善处理家庭矛盾,改善夫妻关系和感情。现被告多次表示与原告感情尚好,愿意加强和改善双方关系,原告亦应珍惜夫妻感情,予以充分理解和体贴。鉴于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破裂,现原告要求离婚,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据此,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秦×之离婚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秦×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刘 静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马元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