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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象法执字第270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常浩与蔡林玲、黄潮骏企业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浩,蔡林玲,黄潮骏,桂林市耐思食品科研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象法执字第270号申请执行人常浩。被执行人蔡林玲。被执行人黄潮骏。被执行人桂林市耐思食品科研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桂林市中山中路10自由时代大厦913室。法定代表人蔡林玲,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李文弛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象民初字第68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与被执行人蔡林玲、黄潮骏、桂林市耐思食品科研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14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桂市执指字第25号执行裁定书,指定由灵川县人民法院执行本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象法执字第271号案件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莫燕彬审 判 员 刘圣兴审 判 员 龙 韧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兼书记员 阳征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