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港刑初字第140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李宇盗窃刑事判决书

法院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防城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宇信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港刑初字第140号公诉机关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宇信(曾用名:李宇光),男,1993年2月20日出生于广西融安县,汉族,初中文化,身份证号码:4522271993********,住广西融安县板榄镇蒙村村横江屯*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3年9月9日被防城港市公安局港口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防城港市看守所。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检察院以港检刑诉(2013)1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宇信犯盗窃罪,于2013年11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港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何培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宇信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7月,被告人李宇信因吸毒被“991梦幻城”辞退,由于其没有拿到工资,因而萌生到“991梦幻城”偷东西的想法。2013年8月4日11时30分许,被告人李宇信戴着鸭舌帽,撑着雨伞,从“991梦幻城”后门进入一楼机房室,将4台先锋牌350混音台、1台先锋牌400混音台装进事先准备好的编织袋盗走。随后,被告人李宇信将4台先锋牌混音台以3000元人民币卖给柳州市鱼峰区梦幻DJ设备老板黄锦斌。经防城港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5台混音台共价值人民币9350元。案发后,被盗的财物一台先锋牌400混音台、三台先锋牌350混音台以及卖掉的一台先锋牌350混音台12**元赃款均已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李宇信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何振的陈述,证人黄锦斌的证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买卖合同、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扣押物品照片、被盗现场照片、指认现场照片、价格鉴定结论书及价格鉴定通知书,被告人李宇信的户籍证明及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宇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宇信犯盗窃罪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李宇信协助公安机关将被盗财物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给被害人造成的损失较小,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李宇信在法庭上自愿认罪,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给予从轻处罚。为严肃国法,依法保护公私财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宇信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9月9日起至2014年5月8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逾期则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余 樊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青莲法律依据: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第五十二条[罚金]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