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禹民一初字第00977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朱国强与曹艳兵、冯小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国强,曹艳兵,冯小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禹民一初字第00977号原告:朱国强,男,1988年11月6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委托代理人:宋在宾,蚌埠市高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曹艳兵,男,1979年1月1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被告:冯小红,女,1980年6月3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址,系曹艳兵妻子。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国强诉被告曹艳兵、冯小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朱国强以双方已达成还款协议为由,于2013年11月14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国强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国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25元,减半收取426.5元,由原告朱国强负担。代理审判员 金瑞玲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周书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