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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张商初字第12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拉赫兰顿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宝玉、被告刘宝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拉赫兰顿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刘宝玉,雷彬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张商初字第122号原告拉赫兰顿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徐航,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卞栋樑、周礼轩,上海市浦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宝玉,住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被告雷彬,住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委托代理人雷挺,河北海龙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拉赫兰顿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宝玉、被告刘宝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拉赫兰顿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拉赫兰顿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刘宝玉、雷彬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1450元,减半收取75725元,由原告拉赫兰顿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成 进审判员 牟 键审判员 韩建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立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