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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台仙民初字第88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王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台仙民初字第882号原告:王某,农民。被告:李某,农民。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吴雨雁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11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王某、李某均到庭参加诉讼。原告王某诉称:××××年××月××日,原、被告在田市镇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2002年农历10月13日生女儿李红杰,2007年农历3月27日生女儿李璐琪。婚后无共同财产、债权、债务。因被告性格孤僻,双方性格不合,从2011年3月起开始分居至今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现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李某辩称:原、被告婚后夫妻感情较好,今年上半年仍共同生活,不同意离婚,此外双方有共同债务30000元用于被告治病所需。经审理,本院认定案件事实如下:原、被告经人介绍后自由恋爱,××××年××月××日在田市镇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2002年农历10月13日生女儿李红杰,2007年农历3月27日生女儿李璐琪。婚后无共同财产、债权。现原告王某以与被告李某分居生活已达二年之久,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起诉要求离婚。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及原告提供的《结婚证》一份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经自由恋爱登记结婚,建立家庭,抚养子女,双方已经建立真挚的夫妻感情。现原告王某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已与被告李某夫妻分居生活已达二年之久,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今后只要双方多作沟通,多为对方着想,多为家庭及子女考虑,双方和好还有希望。原告要求离婚,本院不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某要求与被告李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审 判 员 吴雨雁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吴好好附件:本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