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获民初字第1254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李净净与王普、获嘉县嘉利出租车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获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获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净净,王普,获嘉县嘉利出租车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获嘉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获民初字第1254号原告李净净。被告王普。被告获嘉县嘉利出租车有限公司,住所地获嘉县东环路北段。法定代表人:李加趁职务:公司经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获嘉支公司,住所地获嘉县新焦路中段。负责人:甄波职务:经理原告李净净诉被告王普、获嘉县嘉利出租车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获嘉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洪洲担任审判长,审判员范春召、人民陪审员孙元君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李净净于2013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净净向提出撤回起诉的理由正当,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净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为213元,由原告李净净承担。审 判 长 张洪洲审 判 员 范春召人民陪审员 孙元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郑全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