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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温苍龙商初字第1350-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04-04

案件名称

上官王科与彭成福、彭细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官王科,彭成福,彭细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苍龙商初字第1350-3号原告:上官王科。委托代理人:徐良所、夏晓花。被告:彭成福。被告:彭细福。本院在审理原告上官王科诉被告彭成福、彭细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上官王科于2013年11月18日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上官王科向本院申请撤诉,系自愿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上官王科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4020元,减半收取32010元,保全费用5000元,合计37010元,由原告上官王科负担。审判员 陈 胜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林蓓蓓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