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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东民初字第1079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秦某与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东民初字第1079号原告秦某,农民委托代理人常文东,东阿同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程某,农民。原告秦某与被告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1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0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秦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程某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该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在外打工期间相识,于××××年××月××日在东阿县民政局登记结婚,由于原被告婚姻基础不牢固,婚后经常因琐事发生矛盾,农历2012年5月13日,被告生气离家出走,至今无音讯。我们的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因此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我与被告离婚。被告未提供答辩意见。根据原告提供的婚育证明、被告程某之父程克同的调查笔录以及原告方的陈述,本院确认如下事实:2005年下半年,在淄博打工时与被告相识,××××年××月××日在东阿县民政局登记结婚,2010年农历十月二十日举行迎娶仪式,开始共同生活。××××年××月××日生一女孩,取名秦甲,现随原告生活。2013年五月份,被告离家出走,后一直音讯皆无,与原告分居至今。本院认为:感情是婚姻的基础和生命,决定原、被告的婚姻是否解除,关键是看双方的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原、被告自由恋爱认识,从认识到结婚经历了五年多的时间,应该具有很好的婚前基础,二人自愿登记结婚,共同生活三年多,并育有子女,应该建立了良好的夫妻感情。在共同生活中,双方因性格及家庭事务产生一些矛盾和摩擦,这也是很正常的。原告称与被告感情确已破裂,但并未提供相关证据证实,且二人分居不到一年,因此,本院认定双方夫妻感情并未达到完全破裂的地步。对原告离婚的诉求,本院不予支持。为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不准原告秦某与被告程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孟凡强人民陪审员  尹成杰人民陪审员  赵承宾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 记 员  XX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