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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红民二初字第154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21-03-18

案件名称

新乡市新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贾艳、赵彦军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新乡市新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贾艳;赵彦军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六条第六项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红民二初字第154号原告:新乡市新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开发区向阳路264号曙光写字楼三楼。法定代表人:熊家清,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庆德,河南牧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贾艳,女,汉族,1968年2月1日出生,住河南省。被告:赵彦军,男,汉族,1965年12月17日出生,住新乡市。原告新乡市新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贾艳、赵彦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本案原告需要调取新的证据,且该证据在短时间内无法提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长 林 铎审判员 赵爱勤审判员 张 健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习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