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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金民特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06-25

案件名称

侯艾伶与侯照卿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侯艾伶,侯某某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金民特字第1号申请人:侯艾伶。被申请人:侯某某。申请人侯艾伶要求宣告被申请人侯照卿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安然独任审判,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查:侯某某。侯某某系申请人侯艾伶的父亲,于2012年8月19日车祸后,于2013年10月11日被大连第七医院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所鉴定为1、脑外伤所致精神障碍;2、车祸是本病的直接致病因素;3、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目前不能完全做出正确的、主客观相一致的意思表达。现申请人申请宣告侯照卿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被申请人侯照卿的父母均已去世,其于2006年12月4日与魏强在大连市金州区民政局登记离婚,至今未再婚,育有侯艾伶一女。本院认为:申请人作为被申请人侯照卿的女儿,申请宣告侯照卿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符合法律规定的宣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条件,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侯照卿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指定侯艾伶为侯照卿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安 然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田美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