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东横商初字第87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06-09

案件名称

任海波与蔡甜庭、杜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海波,蔡甜庭,杜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横商初字第873号原告:任海波。被告:蔡甜庭。被告:杜聪。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海波与被告蔡甜庭、杜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任海波未按本院通知的指定期间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申请减、缓、免交案件受理费。据此,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付娟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韦林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