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亭东执字第0156-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4-06-13
案件名称
杨乾标与杨军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乾标,杨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亭东执字第0156-1号申请执行人杨乾标,男。被执行人杨军,男。申请执行人杨乾标与被执行人杨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8月8日作出(2012)亭东民初字第0184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载明:一、被告杨军于2012年8月31日前代借款人杨春偿还原告杨乾标部分利息5000元,之后于每月20日前偿还利息1000元。二、如直至2013年2月1日前借款人杨春未能偿还本金和剩余利息,(本金4万元,利息从2012年3月1日起直至全部本息偿还之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并扣除已经偿还的部分利息),则由被告杨军偿还。三、原告放弃违约金的请求。四、双方余无瓜葛。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被告负担。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仅支付了6000元,申请人遂向法院申请执行。本院认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为保证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的实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杨军在金融机构的存款4.6万元或扣留、提取其等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等额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长 朱明华执 行 员 周清郁人民陪审员 沈文宽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陶鹰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