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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安汉执字第00384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5-01-23

案件名称

刘永棚与杨康、李佰多、李发刚、徐梦雨、王宝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永棚,杨康,李佰多,李发刚,徐梦雨,王宝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安汉执字第00384号申请人刘永棚,男,1993年3月26日出生于陕西省汉阴县,汉族,住该县城关镇。被申请人杨康,曾用名杨凡,男,1993年1月27日出生于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汉族,住汉滨区。被申请人李佰多,曾用名李伟,男,1994年7月19日出生于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汉族,住汉滨区。被申请人李发刚,曾用名李明,男,1994年3月4日出生于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汉族,住汉滨区。被申请人徐梦雨,男,1993年12月4日出生于河北省张家口市,汉族,住张家口市宣化区。被申请人王宝,曾用名王涛,男,1994年9月21日出生于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汉族,住汉滨区。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29日作出的(2013)安中刑二终字第0001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确定:由上列被申请人赔偿申请人刘永棚各项经济损失20516.58元。现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原告刘永棚于2013年8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按法律程序向上列被申请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7日内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因上列被申请人全部在监狱服刑,经过各方查询上列被申请人在银行无存款、无房产登记。村组也出具了家庭贫困证明。经合议庭评议,申请人确认,本案终结执行。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安汉执字第00384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再行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方荣哲审判员  晏 斌审判员  朱 斌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瑞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