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长民初字第594号
裁判日期: 2013-11-18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崔艳波诉王玉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艳波,王玉清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长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长民初字第594号原告崔艳波,男,1983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崔艳科,男,1987年8月16日出生,汉族,系崔艳科的弟弟,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王晓军,长治县韩店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被告王玉清,男,1963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文花,女,1965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系王玉清的妻子,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石耀忠,山西光耀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崔艳波诉被告王玉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崔艳波于2013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崔艳波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艳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6元,减半收取37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韩 莉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苗志明 来源: